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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范围

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可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手续》、《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手续》的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可不提供。

四、办结时间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七、上海消防网网址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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