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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二、办理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市消防局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下列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予以终止。复核以一次为限。

2、申请人应直接至接待窗口办理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如确有困难,也可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原《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一份;

2、《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一份,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并附手机、地址等国际云顶yd4008的联系方式,可以提供照片、录音等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该起火灾当事人的有效证明材料。代理他人办理复核的,还应携带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申请复核,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文字采用打印、手写均可,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四、办结时间

1、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复核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30日。

3、如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则重新组织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五、其它

1、“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的封闭范围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火灾现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五、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六、监督电话(或投诉电话)

021-52725119

八、上海消防网网址

 

上海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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